普洱日报讯 4月18日电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制定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执行。
第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安全发展、依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有关工作部门“三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委和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领导班子及其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领导班子及其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应当按照有关给予表彰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按照有关给予记功或者嘉。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第二章所职责、法律法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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