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与中介机构将按照《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在的期限内组织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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