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玉溪经济 > 正文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玉溪经济 日期:2016-1-6 16:35:15 人气: 来源: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与中介机构将按照《审核意见函》的要求,在的期限内组织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2日

推荐:

0
0
0
0
0
0
0
0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合作伙伴:

CopyRight 2002-2012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