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张某在玉溪市红塔区莲池火车站场地内用食品添加剂硫磺熏制加工辣椒,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案辣椒约36吨,涉案金额达52万余元。11日上午,玉溪市红塔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生于1983年的张某是文山州砚山县人,多年来一直在砚山做丘北辣椒生意,今年1月张某租下红塔区莲池火车站一块空地,随后到昆明购买了两种品种的缅甸辣椒,共52万元左右。同时还购买了10袋食品添加剂硫磺,每袋50公斤。
“将东西搬到火车站,就采取熏制的方式加工辣椒。”张某说,将锅架好,在锅上放上石棉瓦,再将辣椒放在石棉瓦上用油布盖起,硫磺点着以后放在锅里熏辣椒,熏好后再放在场地上晒,共用了6袋硫磺。
辣椒还未来得及销售,1月28日上午,玉溪市红塔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便找到了她熏制辣椒的场地检查,并对她熏制好的缅甸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张某于3月2日被玉溪市红塔刑拘,4月8日被。
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张某加工的两种辣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5倍以上,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朋友告诉我用硫磺加工辣椒可以防虫防潮,我也不知道对人体有害,这个辣椒我自己炒菜也放。”庭审中,张某这样说。人认为,张某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其只是初中文化,不知道用硫磺熏制辣椒会导致辣椒不合格,同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生产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可以从轻处罚。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春城晚报记者 李继升 通讯员 曾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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