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平台共接听消费者咨询、举报、投诉电话382个,受理投诉115件,解决112件,3件达不成协议,为消费者经济损失.5元。商品类:家用电器投诉逾三成上月“”综合平台受理商品类投诉84件,其中家用电子电器类29件;日用百货类26件;家用机械类6件;烟、酒、饮料、食品类11件;房屋及装修建材类6件,农用生产资料类1件,医药和医疗用品类1件,其他商品类4件。服务类:修理服务投诉最多上月“”综合平台受理服务类投诉31件,其中手机售后服务类3件;电信行业类6件;洗染类2件;酒店住宿类2件;修理服务类9件;旅游服务类1件;居民服务类1件;其他服务类7件。(记者 蒋跃 通讯员 夏云龙)典型案例买水泥遇短斤少两 诉诸消协获赔3吨2月5日,峨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当日在峨山某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20吨,在使用中发现部分包数的水泥重量不足,要求帮助解决。峨山县消费者协会于2月6日到周某家实地调查了解,经复秤情况属实。随即,消协工作人员与该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到周某家进行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建材公司补给消费者水泥3吨,价值750元。 (记者 蒋跃 通讯员 钱永慧)标35元卖37元 消费者索赔十倍 消协调解 商家赔礼又赔钱2月6日,元江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当日到元江县某商场购物,付款时发现所购商品中5筒茶的价格每筒为37.3元,共186.5元,而柜品的标价为每筒35元;王某当时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进行十倍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见。经该县消协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商场由于正在进行商品调价,调价后柜台标价与电脑管理未能及时衔接而造成两价不相符。经消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商场赔偿所购商品价款的一倍给消费者,商场负责人当面进行了道歉。 (记者 蒋跃 通讯员 赵燕)新手机用五天后不能充电 经消协调解得以更换电池2月16日,新平县桂山镇小河边村杨某向新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8年12月22日在某通讯营业厅以399.00元的价格购买了手机一部,使用至27日,手机出现电池用完后不能正常充电的质量问题。杨某曾多次找营业厅负责人交涉,要求更换电池,若不更换则退货。被投诉方则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不同意更换或退货,双方交涉无果。该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营业厅更换2块新的电池给杨某。 (记者 蒋跃 通讯员 易绍忠)知识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具体表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消费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性的销售;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通讯员 夏云龙)市消协发布消费提示消费不必非等“3·15”日前,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需要消费时应尽快向有关部门投诉,不必等到“3·15”。每年“3·15”期间,消费者协会都会接到部分已超过处理、受理时限的投诉,原因在于有的消费者认为“3·15”反映问题会解决得比平时更好、更。例如,有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早就出了故障,但经营者一直拖延处理,消费者多次交涉均没有结果,直到“3·15”才投诉,殊不知此时已经超过了商品的“三包”期;有的消费者明知权益受到侵害,可非要拖到“3·15”才投诉。《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明确,“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将不予受理。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只是给消费者自身权益提供一个平台和载体, 目的是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主体意识,因此消费者应树立“天天都是3·15”的意识,遇到问题及时投诉。(记者 蒋跃 通讯员 夏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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