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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玉溪新平县审计局招聘购买服务岗位公告15人

类别:玉溪新闻 日期:2017-11-18 13:45:21 人气: 来源:

  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常态下的审计工作,更好的服务新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4、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吃苦耐劳及团队协作,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7、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9年11月11日至1987年11月12 日出生);具有财会、工程、计算机等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证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99年11月11日至1982年11月12日出生)。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其他按法律法规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报考;

  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人员7人,限男性,主要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人员3人,限女性,主要从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工程审计人员3人,限男性,主要从事工程审计工作;计算机人员1人,限男性,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文秘人员1人,性别不限,主要从事办公室文书工作。具体岗位要求详见附件。

  专业目录参照《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指导目录》。请考生报名前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表,确保自身符合所报岗位条件和公告要求。

  工资标准3800元/月(基础工资3500元按月发放,绩效工资300元按年底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一经聘用即由新平盛力资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标准3500元/月。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由新平盛力资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按新平县人民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部分岗位实行购买服务的通知》(新政发〔2015〕4号)文件购买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五大保险,其中:单位承担部分由县财政统一纳入预算,个人承担部分由新平盛力资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从个人月工资收入3800元中代扣代缴。

  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报名者自行准备),小一寸相片4张,若取得财会、工程、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资格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所需资料由招聘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凡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提供资料不真实的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资格审查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在任何一个环节查明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资格审查合格者,现场发放笔试准考证。

  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达不到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或递减该招聘岗位人数。笔试科目: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满分100分。笔试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上午9:00-11:00,参加笔试者和工作人员当天8:30到达笔试地点,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不指定用书,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

  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顺序以招聘岗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70分。面试时间:2017年12月4日上午9:00时(若有变动,电话通知),参加面试人员与工作人员当天8:30到达面试地点。面试地点:新平会堂三楼。

  综合成绩满分100分,按笔试50%,面试50%加权计算得出综合成绩。各考试环节成绩及综合成绩分别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拟聘用人员,综合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排序;若仍并列,采取加试方式解决。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首次体检不合格,在5个工作日内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论。体检费由考生自理。拟聘用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对拟聘用人员思想表现、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全面掌握了解拟聘用人员的现实情况,并对拟聘用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拟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考察的考生,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新平县审计局政务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签订劳动合同。反映的问题对聘用有影响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一)报考人员填写或提交的个人资料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报名后,报考人员应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应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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