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时代青年网以一篇署名“记者阳小青发自云南玉溪”,题为《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的新闻调查质疑玉溪警方渎职,再夺网民眼球。黄思龙的“道具”——巴西币黄代英:2000万元财产遭玉溪“黑老大”郭发军聚众哄抢近日,时代青年网以一篇署名“记者阳小青...
在时代青年网以一篇署名“记者阳小青发自云南玉溪”,题为《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的新闻调查质疑玉溪警方渎职,再夺网民眼球。
黄思龙的“道具”——巴西币
黄代英:2000万元财产遭玉溪“黑老大”郭发军聚众哄抢
近日,时代青年网以一篇署名“记者阳小青”,题为《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的新闻调查,用“祸起一纸无效协议”、“非法36天” 、“遭致鼻梁骨折”、“四个公司的2000万元财产遭聚众哄抢”、 “谁在幕后导演”、“律师说法,郭发军构成非法罪和聚众哄抢罪”五个副标题载明:玉溪“黑老大”郭发军非法黄代英36天,并黄代英致伤后,郭发军并不,把手伸向了黄代英的四个企业,二千万身价的黄代英,一夜之间倾家荡产,千万富翁变成穷光蛋。质疑玉溪警方:“记者从机关处理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了解到,红塔答复说,郭小伟、飞海军等人的行为构不成非法罪,哄抢公司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债权债务方面的民事行为,红塔不存在司法,的行为。”“黄代英告诉记者,红塔简直是睁眼说瞎话,她只欠工人的工资也不到1万元,那天哄抢中,明明就有郭发军的哥哥和飞海军、郭小伟等人。”“ 真如云南省玉溪市和红塔所言,郭发军、郭小伟、飞海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罪和聚众哄抢财物罪吗?记者在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刘大放,刘律师在认真查阅完黄代英提供的材料后,肯定地告诉记者,郭发军、郭小伟、飞海军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罪和聚众哄抢罪。刘大放律师和王律师还告诉记者,玉溪市红塔在本案中已涉嫌渎职罪。”“采访中,一位曾在机关工作了二十多年的孙,善意地提醒记者,要记者注意安全,这位曾多次遭到郭发军的电话,‘不要太认真,看你怎么在玉溪混下去’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
郭发军:黄代英大忽悠帮黄思龙骗了我200万
2013年1月13日,郭发军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黄代英是个大忽悠,她帮黄思龙骗了我200万!”
郭发军的法律顾问刘律师说,郭发军系玉溪成吉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代表人,最近经熟人告知时代青年网上发现一则《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的文章,文中所述内容事实严重事实、严重客观事实,该文章标题醒目,经多家网站转载,点击率极高,对其的的同时也是对玉溪形象的。为此郭发军已经向玉溪市说明了如下六点情况:
一、黄代英与郭发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代英至今还欠郭发军20余万元未归还,且黄代英自己写的说明及法院的两份生效民事认定的事实足以所谓“非法、妇女”并非事实:
黄代英从2008年1月30日开始向郭发军及普学芬(郭发军的妻子)借款,并且于2008年10月23日写下书面,所欠我的款项59万元于2008年10月31日前还清。且这几笔债务最终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9月22日经红塔区判决在案。至2010年9月19日起因黄代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欠郭发军的20余万元款项被法院终结执行至今。
据阳小青的调查讲述,黄代英从2008年10月27日至12月2日,被郭发军派人非法36天,但该内容却与事实完全不符。2008年11月7日,黄代英书写的一份书面说明黄代英是自愿带飞海军、郭晓伟两人为追回黄思龙欠郭发军的债务,约定在追回借款期间,相互不存在,一切事由都出于自愿的约定。而该约定的时间也在文中讲述的“非法”期间内。
该约定的真实性还有玉溪市红塔区(2009)玉红民一初字第65号判决加以,该中针对事实部分存在的争议,黄代英针对该争议提出证明“2008年10月31日黄代英的朋友黄晓艳与其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滇池支行取钱,并将取出的5万元人民币交给叫“飞机”的人。”该段在法庭上的陈述足以说明其在2008年10月31日时其并未受到任何人的约束。此外,黄代英在该案的调查阶段亲口向法庭陈述:“关于向黄思龙追债的费用,郭发军曾提过,当时我同意,但最终的开支全部由我支付。”如若真存在、哄抢之事,那为何黄代英一直未报案及2008年12月7、8日遭四十余人哄抢不当场报案。以及在2009年的5月、9月的两次民事审理中黄代英仍说是给飞海军的5万元钱是她自愿给的而被法院最终认定5万元系黄代英、飞海军、郭晓伟等人用于向黄思龙追债的费用。故文章所述“非法、妇女、聚众哄抢”并非事实。
二、黄代英的公司早在2008年6月份因未通过企业年检而被吊销了企业登记执照,其所办公司也是因自己营业不善而亏损,被其他债权人哄抢,根本不存在郭发军、哄抢之事:
据玉溪市工商局提供的登记卡片显示,黄代英所办的玉溪市连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圣卡灯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未接受年检而被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其另外一个公司忆连石材有限公司也于2008年6月27日后就未接受企业年检而被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故在我与黄思龙、黄代英签订《还款协议》前黄代英的三个公司就已面临亏损的困境,其公司最终无法经营也与郭发军没有任何关系。黄代英现在想借机将该亏损责任到郭发军身上,故请人写了该篇不实报道。因此文章所述郭发军带人聚众哄抢黄代英公司的财物纯属。
三、黄思龙向郭发军借款贰佰万元,黄代英作为该债务人,其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
2008年5月27日,黄思龙向郭华军借款贰佰万元整,期限是三个月,即5月27日至8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黄思龙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为了债权得以实现,作为债务人的黄思龙于2008年9月27日提供了1000万元巴西币(不具有使用价值)为该笔债务作,延长还款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黄代英作为黄思龙的湖南老乡,又是她带黄思龙找郭发军借款的,所以黄代英自愿为该债务提供。2008年9月29日,郭发军、黄思龙、黄代英以及玉溪市忆连石材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由成吉进出口公司法律顾问起草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黄思龙欠郭发军的贰佰万元债务于2008年10月30日前归还,作为人黄代英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责任期限为两年。除此之外,黄代英还以坐落于玉溪市“兰苑洋房”的房屋(4幢3单元70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对于黄思龙拖欠郭发军的贰佰万元债务,玉溪市忆连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但黄思龙直到2008年12月11日都未能归还。据此,郭发军于2008年12月11日按协议约定给玉溪市忆连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催缴通知书。
根据《法》的,可分为抵押、质押与,黄代英作为黄思龙的湖南老乡,自愿为黄思龙的贰佰万元债务提供,其签订时完全出于自愿,并没有任何人她。
四、文章中所说“聚众哄抢”实属恶意,不仅损害了郭发军个人的名誉,也对司法部门的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郭发军曾于2008年12月11日给玉溪市玉连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借款催缴通知书,要求玉连石材有限公司于12月12日(第二天)中午12点以前联系本人办理全部还款手续。据此得知,若郭发军于2008年12月8日带人去抢黄代英的公司财物,为什么还要在11日送达催缴通知书呢?若真的抢走了黄代英的财物,直接以物抵债不是更为方便,又何必多此一举,这明显是不切合实际的。
文章中所说“2008年12月8日,郭发军……玉连石材有限公司的房屋屋顶也被拆除。”试想一下,如此严重社会治安的行为,势必给当地带来严重影响,玉溪司法部门、行政部门会对此事置之不理吗?这不仅不切合实际,而且是对玉溪社会的一种。
五、《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系抄袭他人文章,且黄代英以及阳小青之前均因刑事犯罪被予以刑事处罚,却不引以为戒,面对神圣的法律,何来脸面再谈二字:
《谁法、妇女、聚众哄抢的幕后导演》一文中所讲述的“非法”部分,是阳小青抄袭中国青年报2012年6月4日出版的《谁法的幕后导演》一文,以此文为模板,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凭空想象,恶意事实得出来的。其书写手法与《谁法的幕后导演》如出一辙,在被的时间、手段上都极其相符。
此外,阳小青原系《中国产经新闻》记者,2006年,因涉嫌罪被湖南省隆回县(2006)隆刑初字第91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但维持了一审对其的,该判决在网上予以公布时,当地众多网名对阳小青并不陌生,给阳小青挂上了、害群之马的丑陋头衔,且众多网民声称此人不止一次实施犯为,只是没法查证而已。对于成吉进出口贸易公司以及郭发军的,与阳小青之前犯罪的手法如出一辙,其用意显而易见。
2011年2月,黄代英因涉嫌偷税、漏税罪已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判处缓刑,该事实通过玉溪市法制科得知。黄代英声称要法律还自己,但其本身刑律,就是对法律威严的公然挑衅。
六、黄代英、阳小青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同时也损害了机关的形象:
黄代英、阳小青在该文中,戏称红塔存在“私法、黑”的行为,对玉溪市进行多处不实与。二人的行为不仅仅损害到玉溪市的公信力,其虚假言论甚至引起了省的重视。希望能够引起各位领导的重视,对这种恶意他人的行为采取措施,的名誉权。这也是维律及司法机关形象的需要。
玉溪警方:没有一个叫阳小青的记者到玉溪系统调查采访
2013年1月14日,记者就阳小青记者调查玉溪“黑老大”郭发军“涉嫌非法、妇女、聚众哄抢”等事实采访了玉溪市红塔主持外宣工作的女张曙辉同志,她表示,红塔区外宣部门从未接受过阳小青的采访,阳小青的调查中说“采访中,记者看到了这份《还款协议》复印件,该件是玉溪市红塔经侦大队黄希钦2008年11月3日在经侦大队复印出来的,原件持有人为郭发军,复印件上还加盖了一枚玉溪市红塔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鲜红的公章。”张曙辉说:“黄希钦不在经侦大队工作。经电话确认,黄希钦未接受过阳小青采访。经本人与市局外宣机构联系,也未接受过阳小青的采访。”
出租车司机说,玉溪以前听说有湖南帮和东北帮,这些年没有听说玉溪有“黑老大”了,充其量,深夜里偶尔出现几个喝醉酒的青年。随后记者街头采访了几个市民,都能印证的说法。
玉溪市红塔告诉记者:“玉溪市和红塔两级机关已经就阳小青调查的内容成立了专门的核查组。红塔区有没有渎职,应该由上级有关部门来核实?同时也欢迎新闻监督。”
隆回县委宣传部:阳小青是一个犯
一篇注明来源为“隆回县委宣传部”的调查网文显示:“2006年10月17日,邵阳市中级对一起案进行终审判决,被告人谭小林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阳小青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阳小青系中央某报聘任记者,2005年3月,经批准到湖南隆回县就该县两家国有企业改制问题进行了采访。阳小青通过他人认识了衡阳人唐晓明(另案处理),5月8日又通过唐晓明认识衡阳籍无业人员谭小林。在交谈时,阳小青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介绍了在隆回县的采访情况。唐晓明提出由自己和谭小林出面借此机会搞点钱。阳小青表示自己不要钱,但要赞助其所在单位几万元。谭小林从当天下午开始至案发,多次通过手机对隆回县委主要负责人杨某提出,以阳小青采访到的报道见报相,要其出50—80万元,均遭杨某。在此过程中,阳小青多次过问事情的进展情况。5月13日,阳小青将该报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四川厂长经理报》记者李某,李某将其中一文于5月17日发表于该报。
“2006年1月、3月,阳小青、谭小林因涉嫌罪分别被机关刑事。隆回县以涉嫌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阳小青不服,向邵阳市中级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经审理认为,阳小青、谭小林采取发表负面报道的手段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罪。”(王瑞轩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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