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元江县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人王某某涉嫌驾驶一案,7月22日下午在县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人的事实无,并当场表示。
7月22日下午,在县,被告人王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驾驶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2011年5月12日晚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FAN148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江县文化时,被元江县大队在专项整治检查询问过程中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对其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237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并经玉溪司学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8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确凿充分,应当以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经过检察院公诉、出示材料、法庭辩论、犯罪嫌疑人陈述等环节,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和事实无,并当庭表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为了慎重起见,择日宣判。
为切实提高执法过程中的固定、收集和保存,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元江大队组织到县参加了开庭审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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