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以及因养犬影响市容卫生的户外携犬等行为。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犬只自行出户。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一)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未经免疫、登记养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处;后不改正的,或者犬只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犬只他人的,由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处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犬只在江川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区域便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追究法律责任。
(一)区农业局、区将于201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在江川区仔猪批发市场(上大河变电站旁),集中办理城市建成区内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到各乡镇(区农业局指定地点)办理犬只免疫证。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未在2018年4月20日前对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上述进行处罚。
(三)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养犬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到城市建成区内的,除严格遵守个人携带犬只出户要求外,还须遵守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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