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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与律师的关系问题2015年1月7日星期三

类别:玉溪人文历史 日期:2015-1-7 10:50:26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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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与司法部于2004年3月19日就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律师相互关系司法的若干》,《》旨在体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和律师廉洁自律、司法的价值追求,并对和律师同时产生纪律约束力,但实践中,与律师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异化与冲突:要么,与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打成一片,甚至“权钱交易”,如武汉中院的“集体受贿事件”,让人们将与律师看作是气味相投、同流合污、的同伙;要么与律师彼此互相提防、相互,不敢来往、不愿交往。如云南玉溪的“铐律师”事件又将两者的关系推入你死我活、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境地。

  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的话题。多年来,法院内部从上至下一直强调在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强调“物理隔离”。“五个严禁”第二条就指出,严禁违反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在与律师之间划鸿沟,分成楚汉两界,把两者关系变成“互相防范”、“互存”敌对关系,不重视沟通交流平台建设,会导致“法律共同体”的建设渐行渐远。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司法。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净化司法,保障依法审判案件和律师依法执业,当事人权益,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与律师如何相处提出自己的见解。

  审判实践中,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接触最多也是律师。和律师之间有了隔阂、防范,甚至、矛盾,这不是推动法律职业发展的常态,是必须改进和完善的。

  现实社会中,对律师职业的不理解,已经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冲突,如庭审中打断律师发言、轰赶律师、给律师上手铐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自然引出了如何规范与律师的关系话题。

  和律师两者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刻意地防范或地设立“隔离带”,假想为“”。律师与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

  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律师与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面对着同样的大,需要坚定同样的,需要学习同样广博的法律知识,需要以同样的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应该是同一个学堂里的同窗。

  所谓同志式关系,是指律师与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都是共同为追求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律与社会、保障的神圣职责。作为生态中同样重要的链条,相互反感、、甚至轻视、。只会全盘皆输。与律师共同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同一条船上,对方所处部位漏水同样会使自己所在的之舟。双方之间都共同遵循着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支撑着司法的宏伟大厦。

  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公平、地得到解决。法律的功效不是为了争端,而是要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分歧;不是要混杂,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严格的依法来确保。

  诉讼寄托着深刻的人文关注和理想,诉讼活动不能成为经验和技巧的简单表演,不能成为武端、斗气的竞技场,律师与的相互尊重,友好相处,才能推进中国的进程,才能奠基中国的大厦。

  在我国封建历史上,诉讼活动一直是各种角力的场域,缺乏协商的传统。律师被称为讼棍,“打官司”称为“打关系”,这些都是缺乏尊重、缺乏协商的表现。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双方甚至是多方共同参与、合作完成的诉讼,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促进的关系。

  好的裁判就是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之上。裁判的正当性就是经过公开的辩谈形成某种共识,靠,、无法达成有效的共识。诉讼活动通过当事人诉辩双方之间、当事人与之间、与律师之间乃至个案裁判与社会之间充分而有效的尊重、协商、对话,通过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很多情形下,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与所理解的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和不一致。由于这种冲突和不一致,加之诉讼的对抗制结构,形成了一种法律认知上的制约。职业的差异,决定了应当认真、耐心、仔细地倾听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律师,而不是和律师的意见和陈述。

  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还在于律师是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不同意见,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正是在双方律师因不同的利益而追求的过程中,了解和理清了基本的法律事实,了解了应当怎样处理才能够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正是在对立的利益最大化追求中,找到了法律的平衡点,从而地作出裁决。

  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讲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讲理不是为了战斗或争吵,而是“在一个更高的探索和思考层次上与你尊敬的人进行有创意的交谈”。讲理不此即彼的辩论或相互之间的、,讲理也不是一种压倒多方、旨在取胜的游戏,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随意的动火和不冷静、不讲理不仅偏离思考的轨道,而且无助提高的品性和素质。

  法庭上的讲理、辩论是训练的最好课堂。在这个课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通过的对话、、交谈,通过充分的讲理,让大家服气、心顺。由此,发生在法庭上的打断律师发言,“轰赶”、“防范”都是令人不愉快的。法庭是讲理的最好地方,而我们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乖乖交出武器,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争论,使搞清,使真理获胜。

  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渠道,如果诉讼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它就不能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者,而变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制造者。而要终结矛盾,得允许人说话,让人说话意味着要尊重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律师的辩论。要做到心服口服,的重要技能就得学会倾听,充分调动律师消除冲突的积极性,通过律师参与和法庭秩序,把“义气之争”为“之争”,让当事人重新“”的轨道。庭审的本质就是“听审”。要激励律师展开充分而的对话与论辩,在你来我往的和交流中,让当事人的积怨不断得到,和不断涌现,最终求得“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和律师都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律、熟悉案情以及加强自身职业的提高上,而不是着力于拉关系、搞攻关,为了、名誉而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沉溺于斩不断理还乱的人情往来中。

  法院既是一个机关,同时还是当事人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活动既是诉讼参与人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他们共同的思维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话、认真倾听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能突破个人生理、心理、智力局限。在平等对话的过程中,真理得以涌现,知识得以传授。只有建立在尊重、协商的基础上,裁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才可能对其他类似个案的解决具有普遍合意义,为其他类似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指导。

  司法,仅有隔离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从审判机制上律师的意见得以被听取,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以被采信。即使认为律师的意见没有道理,也应该认真倾听,在中得到回应解释,而不是隐藏、弱化律师的意见。规范和律师的相处之道,必须在制度上下功夫,与律师要尝试建立相对稳定、畅通的交流沟通机制。定期共同策划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案件分析,积极推动富有建设性、实用性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在制定相关规则时,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与,共同探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共同参与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另外,在法院和律协之间,可以互相邀请双方代表进行交流、讲授,同时互设投诉专线,对违法违纪与律师查处,逐步建立起相互测评、相互信任、共同提高的制度。■

  (作者为云南省高级副院长,本文出自作者新书《的》)

关键词:玉溪人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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